本規范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下的針對出口飲料生產企業特定要求而制定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系列良好操作規范之一。
本規范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制定。
本規范代替1996年5月27日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本次修訂除參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附件3《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外,還借鑒了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衛生通則》及《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21CFRPart120美國FDA果蔬汁產品HACCP法規的有關內容。
本規范與原《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編寫格式參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制定。
——編寫內容與國際法規相協調并引入了相關國家標準。
——增加了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附件。
——增加了包裝容器、更衣間、給排風體系內容。
——刪除了原規范第2章衛生質量管理內容,避免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重復。
——修改了原規范第1.2條,本規范的范圍不包括啤酒。
——修改了原規范第5.6條,強調了飲料工藝用水的特殊要求。
——補充完善了禁用藥物、水處理、供水體系、設備、衛生控制、包裝等相關內容。
——強調了不同飲料工藝的衛生要求。
本規范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規范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部提出。
本規范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李晶新、王文捷、李立開、葉志平。
本規范所代替規范的發布情況為:
《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于1996年5月27日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引言
1996年5月27日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自實施以來,在出口飲料生產企業衛生注冊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為了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及其附件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附件3《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新規定的要求,進一步與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衛生通則》及《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21CFR Part120美國FDA果蔬汁產品HACCP法規相協調,規范出口飲料生產企業衛生注冊,有必要根據飲料生產的發展變化及特殊要求,制定更具體、更全面、技術含量更高的出口飲料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范,以提高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管理水平,促進貿易與國際交流。
目前出口飲料僅果蔬汁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列入《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考慮到本規范對不同類別飲料生產企業的通用性、可操作性以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后根據出口飲料的風險程度對《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的調整,本規范將《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以規范性附錄的形式附后。
出口飲料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出口飲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飲料生產衛生控制、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的基本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出口飲料(非酒精飲料)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及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10789軟飲料的分類
GB10790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GB10791軟飲料原輔材料的要求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CAC/RCP1食品衛生通則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
21CFRPart120美國FDA果蔬汁產品HACCP法規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飲料
指GB10789《軟飲料的分類》中規定的非酒精飲料,包括碳酸飲料、果汁(漿)及果汁飲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飲料、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瓶裝飲用水、茶飲料、固體飲料、特殊用途飲料等。
3.2果蔬汁
是用機械方法(如壓榨方法)或物理分離工藝從一種或多種水果或蔬菜中獲得的汁液、漿液、或其濃縮液。
4衛生質量體系、HACCP管理體系
4.1企業建立的衛生質量體系及指導衛生質量體系運轉的體系文件應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
4.2列入《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的出口飲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CAC/RCP1《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的要求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
4.3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應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應對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中原料的采購、加工、儲存等工藝進行危害分析,確定關鍵控制點,制定連續有效的監控程序。對超過關鍵限值或監控失效期間的產品應及時隔離處理,經評估后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當原輔料、關鍵工藝等發生顯著地變化時,企業應及時重新進行危害分析,對SSOP、HACCP計劃重新驗證,對產品進行型式試驗。同時應做好以上各環節的相應記錄。
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見附件A。
5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的要求
5.1健康要求
企業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凡患有傳染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腸道傳染病及腸道傳染病帶菌者、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疥瘡、有外傷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應調離食品生產、檢驗崗位。與飲料生產有接觸的生產、檢驗、維修及質量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5.2衛生要求
生產、檢驗、維修及質量管理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清潔,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的人員應穿戴本廠規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頭發不得外露,必要時加戴發套,調配室的工作人員有必要時還要帶口罩。進入車間時應先洗手、消毒。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不準穿工作服、工作鞋進衛生間或離開加工場所。在更衣室、車間以及設置在車間內的休息室內不得吃食品、吸煙,與更衣室相連的衛生間內不得吸煙。
5.3培訓要求
企業應制定和實施職工培訓計劃并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掌握必要的技能,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過衛生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經過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需建立HACCP管理體系的企業,應由本企業接受過HACCP培訓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經HACCP培訓的人員承擔相應工作。HACCP小組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相應的工作。
6加工廠設計與設施
6.1選址、廠區
6.1.1企業應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無有害氣體、煙塵、灰沙的區域,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周圍應清潔衛生,無污染源。
6.1.2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它產品。廠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應相對隔離分開。鍋爐房、貯煤場所、污水及污物處理設施應與車間、倉庫、供水設施相隔一定的距離,一般位于主風向的下風處。
6.1.3廠區主要道路應鋪設適于車輛通行的堅硬路面(如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沖洗,無積水。廠區內無泥土裸露地面。
6.1.4廠區衛生間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道水、耐腐蝕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潔。
6.1.5廠區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化學物品、包裝物料儲存等輔助設施。
6.1.6廠區內不得堆放廢舊設備、物品,不得有棵存的垃圾堆,不得有產生有害(毒)氣體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地和設施。廠區內禁止飼養動物。
6.2廠房和車間
6.2.1廠房與設施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結構合理,便于生產操作、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維修保養,防止交叉污染。留有安全防火通道門的,應嚴格管理。
6.2.2車間面積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作業通道和作業空間應滿足安全、衛生要求和工作需要。
6.2.3人員、原輔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廢棄物進出車間的通道應分開。車間進出口應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應有明確的隔斷,跨清潔區和非清潔區的小型物料應靠管道或窗口傳遞。制瓶、制罐車間應與飲料生產車間隔離,瓶、罐可通過封閉的傳送帶或可關閉的窗口傳送到灌裝車間,以避免污染。
6.2.4橫跨生產線的跨度設計構造,應防止積塵、凝水和生長霉菌。應設有防護設施,避免使附近的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內包裝材料遭到污染。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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